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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国情,寻求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新道路

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2-11-12  作者:sysadmin


  随着网络不断发展,信息传输速度更加迅捷,能让我们在最快的时间里能够分享到最新的信息,但也给网络维权带来了困难,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亟待改善。

  网络知识产权维权现状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如今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

  传播媒介的改变加大了知识产权维权难度。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专利查询速度更加迅捷,信息的传播逐渐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亟待改善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要大的多。首先,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最后,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取证非常困难。

  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科技服务机构总结出: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缩小。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

  11月11日在十八大新闻中心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采访时说:"网络也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是政府下发一个文件,就变成合法的了。而网络作品保护有其特殊性,一种是开放的,不主张知识产权,希望上传分享;还有一种是主张知识产权的。未来可能会对这两种情况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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