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1-12-08 作者:fanfan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沈阳市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沈阳市目前已拥有中小企业27万多户,从业人员达270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5%。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的75%,实现税收占全市税收的70%。但在发展过程也面临税收负担重、创业门槛高、融资渠道不畅、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沈阳市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在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中小企业自我建设和完善及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
《条例》在资金支持上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同时,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条例》在创业扶持方面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或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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