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2-02-08 作者:fanfan
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驾驶培训考试、准入资格管理、日常教育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等四方面,出台了17项严格管理举措,建立对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的管理机制。
近年来,从事营运的客货车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2011年,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辆肇事50296起,占23.9%,造成20648人死亡,占33.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造成451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肇事的事故23起,造成390人死亡,分别占85.1%和86.5%。
《意见》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情况,以期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提高准入门槛 建立退出机制
一些营运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应急处置技能不足等问题突出。
《意见》要求大中型客车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考试,并在场地内培训和考试中增加模拟雨天、冰雪、湿滑路和突发情况处置等项目,实际道路培训和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内容。
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较低,退出机制不健全,也是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据此,《意见》从四个方面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了营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
一是提高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条件。对申请参加营运驾驶人资格考试的,增加了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
二是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条件。企业新聘用的驾驶人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输。
三是建立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从业情况、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四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突出企业责任 强制司机休息
针对部分客货运驾驶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突出等问题,《意见》出台了其他综合措施,尤其是对企业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开展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二是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客运企业和驾驶人要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是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自2012年2月1日起,没有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暂停其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四是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另外,《意见》突出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记者张洋)
快评:何时货车不再如虎
“雇来的人,混来的证;疲劳驾驶,货物满运;万一撞上,肯定没命!”在公路上驾驶,遇见这样的大货车,只怕谁的心里都会有点怕。网络上甚至还有人编出了“大货车避让攻略”,专门教人遇见大货车如何躲远些。畏车如虎,可见一斑。
由此可见,这次出台对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新规定,确实很有必要。其中,严格落实夜间驾驶考试、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等规定,对有效管住“道路杀手”,针对性很强。希望各地在落实中,将其中一些措施细化。比如,怎样判断司机是否疲劳驾驶?需要探索出更具体的办法来。
希望每一位大客车、大货车司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规定,拒绝超时超载驾驶,平平安安才是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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