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2-01-01 作者:fanfan
(职业病防治法)我国修法明确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如果职业病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劳动者将难以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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