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1-09-05
7月 24日,南京市民陈余下班路过乌龙潭公园,看到一个儿童落水,立刻冲过去跳下乌龙潭将人救了上来。陈余一直期待着能有一个对他的认可,鼓楼公安分局华侨路派出所表示由于联系不上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证词无法认定见义勇为。近日,警方给他发了一千元奖励,但是没有给他荣誉证书。(《现代快报》 8月 27日)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都应追求一种不图名利的境界。觉得只有这样,才是更为“纯正”的做好事。但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发展,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改变,做好事不应只当“无名英雄”,而应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奖励,让更多的人了解这样的好人好事。这不仅是对好人精神的一种肯定,同时也能激励群众以之为榜样,遇到同样的事情也能挺身而出。为此,很多地方出台规定,对见义勇为者颁发证书,给予物质上的奖励等等,如此举措当然是好的,但仅仅是因为没有受益人的证词就无法认定见义勇为,这样的做法不够人性化,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变相伤害。
而这样的事情并非个例,不少地方制定的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例中,条条框框太多,甚至几乎是苛刻了,很多事实上的见义勇为者最终未被认定,寒心不已。如此一来,本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规定反倒会打击人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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