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唐芳 6月21日,备受关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规定,将涉诈监测治理对象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扩展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防范利用金融系统非法转移资金,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 为保障监测识别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有效性,草案明确,金融机构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要建立为用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此外,支付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此洗钱。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试点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草案增加规定,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为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提供重新核验身份服务。同时明确,上述规定应按照个人、企业自愿使用原则,供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企业选择适用,不排斥现有核验措施的适用。 为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草案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措施情形。 草案同时提到,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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