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郭富山)2022年6月23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恩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张恩亮利用担任团省委副书记、书记,省青年联合会主席,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鹤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资金拨付、人事任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17万余元。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15年上半年,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2019年5月,上述挪用款项本息已返还。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张恩亮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恩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恩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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