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5-12-07 作者:sysadmin
今冬,沈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的政府采暖补贴比例由原来的52.46%调整为53%,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近日,沈阳市房产局下发《关于调整沈阳市供热价格相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冬采暖期开始实行,仅限沈阳市区(不含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对幼儿园、福利院、敬(养)老院、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按照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标准执行。
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的群体,按23.3元/平方米交费。
凡当年由于用热户自身原因没有按其标准交费的,待补交采暖费时按26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低保户、困难企业中的及其他等享受政府采暖补贴仍按原政策执行,涉及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标准的按26元/平方米计算。
采用家用独立式(非集中供热方式)以电、燃气等为能源的用热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社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向用热户提供采用电、燃气供热的相关证明,其发生的采暖费由用热户持发票和证明回所在单位在采暖费限额内(采暖费限额的方法为:26元/平方米乘以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报销。
此外,商业、公建等非居民住宅的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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