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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文物市场的重重迷雾

来源:东北之窗   日期:2016-12-09  作者:sysadmin

原标题:拨开文物市场的重重迷雾

  【思录】

  如今的文物市场红红火火,文物交易额屡创新高。但在繁荣的表象下,拍假、假拍、非法交易、走私、虚假鉴定等暗流涌动,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文物资源大量流失,甚至严重威胁文化、文物安全。如何破解市场乱象,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和执政能力。

  违法文物、假文物充斥市场

  目前,古玩城、旧货市场中的不少地摊、商铺在做文物生意。在这类市场中交易的“文物”,确实有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但是在古玩旧货市场上买卖文物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因为,法律认可的文物市场经营主体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此外,盗掘、盗捞和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以及捡拾的出土文物,法律也是禁止买卖的,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在这些地方出售的所谓“文物”更多的是现代工艺品。卖家将其当作文物出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诚信。这种售卖假文物的行为,不但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嫌欺诈,交易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引发争议的“免责条款”

  个别无良的文物拍卖企业受利益驱动,明知是赝品或者对拍品不作认真甄别,便拿去拍卖。如果拍到假文物的竞买人找拍卖公司索赔,拍卖公司往往搬出法律条款搪塞:“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虽然《拍卖管理办法》中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但如何证明“明知”或“应知”是困难的。

  上述免责条款在实践中引发很大争议,《拍卖法》的一位起草者认为这是多年形成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能有效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但更多人认为这是在“容恶”,难道法律在保护拍卖假文物的企业吗?

  文物鉴定乱象丛生

  文物鉴定可谓文物交易的关键环节,但目前文物鉴定机制、标准和人员的匮乏,是导致文物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鉴定专家大致可分体制内和体制外。体制内专家指在文物管理部门、博物馆、科研机构等机关事业单位有编制的专业人员,这些人有机会见到很多真东西(大多是馆藏文物),并且由于工作人员的身份,一般认为其鉴定结论更具权威。但是文物类型丰富,术业有专攻,文物造假又花样频出,专家也可能“走眼”。而体制外专家或是民间专家确有自学成才、实践中炼出火眼金睛的“行家”。但也有不懂装懂的“砖家”,更可恶的当然是那些明知是假却忽悠人,以此获取不义之财者。

  甩掉痼疾,轻装前行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以的名义进行特别保护。在保证文物安全与满足人民群众文物鉴赏收藏需求之间,二者权衡,笔者认为前者是首要的。进入市场的文物应被看作是限制流通的特殊商品,文物流通应当归口管理、许可经营。文物市场不能等同于一般市场,政府,尤其是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资质资格认定、标的审批备案、职业道德建设等管理工作都不能放松,不能以市场可以自我调节为借口而使管理缺位。化解文物市场的种种乱象,还需政府与各方一道努力。

  第一,强化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传统古玩行里买卖双方一般都是行家,全凭眼力,形成不找后账的行规,体现了买者自慎的古老法则。但现代文物市场中普通大众成为购买主流,买卖双方的文物鉴赏能力严重不对等,为此应对适用《拍卖法》的“免责条款”增设限制条件,实施拍卖合同备案跟踪,倡导社会主义商业诚信。2016年10月31日刚刚公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对文物拍卖标的组织开展实物审核,取代过去的图片审核方式。此举也可有效遏制文物“拍假”现象。

  第二,高度重视社会文物鉴定问题,整合现有的鉴定资源,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2014年文物局批准7家文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人员、程序、标准、结论的科学管理模式和符合国情的文物鉴定体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文物局正在集中力量抓紧制定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评估的标准和办法,以对社会文物鉴定正本清源。一套完整的鉴定标准、权威的鉴定机构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鉴定专家,是诊治文物鉴定痼疾所迫切需要的。

  第三,构建文物市场信用体系。这是一门严肃且必要的功课,古玩行中有个“老理儿”叫“无信不立”,就是要求行业中的人要戒贪、自我约束。从“搂货”(店铺之间代销只需立一字据)这一行话就能看出来“诚实守信”被大部分古玩商视为立身之本。《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正在尝试建立违法违规拍卖企业和人员黑名单制度;拍卖协会倡导《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这些做法都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文物经营者的信誉约束机制。人心的转变,可能会比强硬执法取得更明显的效果。

  第四,文物部门与工商、公安、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加强配合,联合打击虚假鉴定、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守好国门,严防文物走私出境。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尝试建立举报制度,使破坏文物市场正常秩序的人无处藏身。

  第五,畅通官民沟通渠道,消除芥蒂、共同捍卫文物市场的健康繁荣,确保文物安全。比如,对出土(水)文物,民间总有一种说法,提议允许民间收藏者享有对这类文物的占有权,为国藏宝。而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文物属于国有,禁止民间交易。面对这类民间声音,相关政府部门最好正面回应,以正视听。沉默回避不利于疏解民间不满,市场就有可能不理会法律政策按照自己的逻辑运行。

  第六,加强文物类节目管理,提倡介绍文物鉴赏知识,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节目,弱化文物价格评估环节,引导民间理性收藏。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笔者认为目前文物市场还远未成熟,尚处于一个解构、重组、转型的阵痛期,涉及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利益博弈、情感纠葛,不是立法建制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培养诚信尚需假以时日。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所以,对文物市场的成熟我们应保持足够的耐心。毕竟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长城也不是一天筑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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